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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最后更新:2010-11-24 16:53:15 作者: 浏览:193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兴省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宁国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获奖企业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企业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自获奖之日满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具体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宁国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3年内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不存在重大的有效投诉;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或社会贡献业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品牌优势突出、获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七)获得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与分析及改进、经营结果等,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具体程序:

(一)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各专家评审组根据企业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最后得分,按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后报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根据排序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七)评审委员会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获奖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宣城市市长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评比。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并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企业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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