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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24项措施援建皖江示范区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8-30 09:04:31 作者: 浏览:2080次

    国家工商总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出台的24条措施正式启动和实施。

  2010年6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从6个方面出台了24条措施,包括支持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综合服务工作;授予适应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市场主体发展需要的企业登记管辖权;授予适应皖江城市带示范区市场主体发展需要的企业登记管辖权;支持皖江城市带示范区实施商标战略;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支持队伍建设、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在《意见》出台之前,我省只有16个市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全省各县(区)局均设有获得授权,《意见》的出台,极大方便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更加有利于安徽省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为地方经济做好服务。

  目前,安徽省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在全国处于前列,2010年上半年,全省共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33件,金额2.88亿元。2009年底全省发展持政持照的农村经纪人达24349户,经济业务量达44.5亿元。同时截止2009年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9317户,出资总额99.6亿元。而我省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截至6月底,已接听和处理消费者胜诉举报和咨询电话52948起,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7215件,咨询40395件。上半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063件。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房地产领域的合同监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5月1日起,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71件,违法金额74.9万元。

  政策解读:

  安徽工商可受理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

  政策: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解读:本条规定将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前移至安徽省,使安徽省企业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办该项业务时,可以就近向省工商局进行名称查重、直接受理登记,避免了往返北京办理,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放宽

  政策:对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解读: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被授权局条件要求比较高,目前全国很少有县一级工商部门被授予这一权限,一些地级市也还没有被授权。在《意见》出台前,我省只有16个市工商局获得此权限,全省各县(区)局均没有获得授权。《意见》的出台,极大方便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设立。

  鼓励更多外企在示范区内开办广告企业

  政策: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

  解读:本条措施有利于促进示范区广告业的发展,加快示范区广告业与世界先进广告业接轨,提升广告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支持培育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

  政策:依法加快示范区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审查。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安徽特色和轨迹竞争力的商标。

  解读:本条措施从扶持承接产业转移的角度首次细化、明确规定扶持示范区相关主题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将进一步增强我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动力。

  示范区内消费纠纷可跨区域维权

  政策:支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新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健全示范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完善示范区内12315申诉举报系统一体化建设。

  解读:本条措施鼓励示范区12315申诉举报系统一体化建设,从而方便示范区内发生的消费纠纷跨区域申诉、调解,有利于维护示范区内投资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扩大消费、改善投资环境。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保障

  政策:支持安徽省工商局加大示范区市县工商局食品快速检测设施建设工作力度,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手段。

  解读: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条规定将有助于我省加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中心和检测机构,加大食品质量检测力度。为尽快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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