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为加快推进全市现代林业建设,壮大林业经济,促进林农增收,设立市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林业主导产业中投资较大、科技含量高、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项目。列入扶持的项目对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二)预算单列、滚动使用的原则。每年从支农预算中安排,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单列、总量控制、滚动使用。
(三)先建后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现代林业建设。
(四)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同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或已享受农业产业化奖补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以奖补。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符合宁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意见》(宁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扶持对象主要为:
(一)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
(二)绿色长廊建设补助资金。对在交通干道沿线、三条河流沿岸、旅游景区沿边实施的绿色长廊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山核桃产区生态修复资金。
(四)新建林区作业道补助资金。对林区新建作业道,符合建设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林业种子种苗补助资金。用于优先扶持林木良种引进和苗圃基地补助,优良果树品种的繁育基地补助。
(六)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示范户或示范基地,依据相关政策,视情给予补助,科技推广根据年度项目安排资金。
(七)林业工程与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评审。
(八)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和森林保险补助。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和森林保险补助。
(九)享受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各类林业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林业、财政相关政策规定。市林业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持对象等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宁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意见》(宁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每年年初,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确定具体范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申请现代林业发展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建项目业主向市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拟建项目要符合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要求。
第七条 批准。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评审,提出扶持项目及其专项补助计划,及时与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审,形成复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市林业局对单个项目一次性补助额度拟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及信誉度、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
第八条 责任。经批准的扶持项目,业主和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项目建设技术规范执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享受专项资金补助,责任自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领导工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每年要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牵头组织对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评估。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林业局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在资金补助、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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