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被外界称为“新36条”;“新36条”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再度引起关注。
产值占全国GDP一半以上,解决全国90%以上的就业,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民营经济,早已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曾经,2005版“非公经济36条”带给了这个群体无限发展的希望,然而配套措施落实的不到位最终使得民营经济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昨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3月底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这也被外界解读为“新36条”;在“新36条”出台之后,究竟未来民营经济如何发展,民营经济群体又需要怎样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
传统能源已被央企瓜分
新能源将成民资新领域
与2005版“非公经济36条”只允许民营资本参股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业务相比,“新36条”不但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环节,更允许民营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首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并提出将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能源行业一直是受到诟病最多的垄断行业,从专家学者到社会各界都期待这次的“新36条”能够成为打破垄断僵局的开路石。昨日公布的“新36条”也明确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然而,对于石油、电力等需要巨额资金支持的传统能源领域来说,是否凭借国家的一个或若干文件就能将民企引入,国内能源经济学家、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昨日表示,“新36条”是对原有政策的强化,具有更多的象征意义,表明我国是不限制的。
董秀成介绍,能源领域需要大额资金做支撑,小型企业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难以“插足”。影响民企进入上游和中游领域的并不是国家政策和法规,而是民营企业自身实力的障碍。比如,国家对于建设炼油厂起点的要求是1000万吨加工能力,而这一投资至少是500亿元。目前中国还没有哪个民营油企能够达到如此的能力。而对于参股来说,并不缺钱的央企很难与民企展开合作。
与传统能源被众多国企“分疆划域”难以介入相比,新能源领域或许将成为未来民间资本发展的“良田”。“尤其太阳能光电和光热设备制造领域,前十几强的制造商都是民间资本。”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介绍说,目前已有十几家民营新能源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规模达几百亿元人民币。
但石定寰也指出,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目前面临的最大压力是技术创新。“国家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较低,分到民营企业的投入更少,创新投入主要依赖民营企业自己完成。” 石定寰认为,国家对于新能源领域的支持政策不明朗,导致民间资本因自身实力问题,不敢进入新能源的终端利用领域,例如风能电站和太阳能电站的建设项目,未来如果相关配套措施明朗化,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
民资投铁路等难度降低
审批权限有待下放
2005版“非公经济36条”中规定,在铁路、民航等领域中,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而“新36条”则有所放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对于交通行业来说,现在最需要的是获得投资者的信心。”国家发改委运输研究所书记董焰认为,国家制定“新36条”的出发点也正是旨在调动投资积极性,但是如何获得投资者的信心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在准入门槛上未能做到一视同仁,以及在法律上仍没有保障民企运营权的任何法律条款都影响了民企投资的信心。
尽管“新36条”明确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并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同时还要求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但在董焰看来,审批问题也是民企在进入交通领域的一大阻力。以铁路为例,民企很难拿到那些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前景的线路。所以如果不在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下放权限方面有所突破,政策仍然是原地踏步,而很难获得投资者的信心。
实际上,为了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国家发改委已经做出相关调研,提出了多种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行业。例如急需推进主辅业分开、进一步扩大合资铁路规模和股份制试点、出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指导目录、公开铁路投资结算体制、扩大铁路运输中企业定价权等。但尚未得到铁路部门的回复。
昨日铁道部一位官员透露,事实上铁道部一直在研究加快铁路企业上市的相关措施。他拒绝透露更多细节只表示,铁道部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做出大胆创新,“毕竟大规模的铁路建设投资巨大,确实急需民间资本的进入”。
民资快速挺进金融市场
短期多项硬指标难“攻”
在金融服务行业方面,比起2005版“非公经济36条”,“新36条”更是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与2005版“非公经济36条”相比, “新36条”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很大尺度上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开了“绿灯”。
对于这样的变化,北京大学金融业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表示,在农村金融不够发达、农村地区高利贷盛行,以及现有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背景下,推动更为规范的民间资本以正规渠道进入市场非常必要。但他同时表示,在推进过程中,一些硬性指标短时间内很难突破。
例如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公告,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些要求,极大程度限制住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的热情。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表示,此前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是由银行发起并控股,这是限制村镇银行本身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重要制约因素。国务院此次打破这个规定,对致力于金融发展的民营资本而言,是重大利好。
此外,针对“新36条”提到“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一项,吕随启认为这在短期内对股市是利好消息。“以往国有银行的垄断使市场竞争并不充分,现在的改变条件更为成熟。国有银行上市,其中已经融入很多民间资本。下一步应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获得银行股份,同时避免在参股过程产生利益的畸形分配。”
“扩宽银行融资渠道,不依赖股市,缓解压力,不过这一利好对当前股市来说很有限,银行再融资无法避免。建议监管层此后动作不要太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利益输送。”吕随启表示。
社会事业单位税费减免
将带给民资“国民待遇”
与2005版“非公经济36条”只是蜻蜓点水的提及相比,昨日公布的“新36条”更细化了民营资本参与发展医疗、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措施。“新36条”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
与2005版“非公经济36条”相比,昨日公布的“新36条”更细化了民营资本参与发展医疗、教育医疗事业的措施。“新36条”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对此,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总裁韩小红认为,“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医疗事业”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医改”中就曾被提到过,但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相关举措,在政策上减少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差距,此次“新36条”的出台向市场释放了一个信号:一旦相关配套措施出台,民营医院的春天就要来临了。
而在“新36条”中,最让韩小红关注的是,国家将在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上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
“年轻有为、有不断上升空间的医生都愿意到公立医院去工作,因为在医师职称评定时,与民营医院的医生相比,公立医院的医生评定高一级的职称会更加容易,不少民营医院也由于这个原因,很难留住三四十岁的医生。”韩小红说,因为没有与公立医院相对公平的职称评定考核平台,即使是“海归”的医学博士在民营医院里当医生,职称依然会与出国前相同,无法晋升,可如果到了公立医院,这样的医生用不了几年就会是教授职称。因此本次“新36条”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民营资本的困惑。
除此之外,“目前在税收、双向转诊、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等方面,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在政策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韩小红表示,高额的税收让不少民营医院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干几年就改头换面。因此,政府应在税费减免上对民营医疗机构加以扶持,让民营医院享受到与公立医院一样的税费优惠政策。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