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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政府网 最后更新:2010-07-07 09:15:20 作者: 浏览:1760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相关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宁政〔200960号)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将《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中第五条第三款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修订为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增值税、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90%补助。

特此通知。

 

 

 

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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