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相关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宁政〔2009〕60号)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将《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中第五条第三款 “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修订为“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增值税、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9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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