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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引资入军” 民企尚需拿准军品需求

来源:新华网综合 最后更新:2010-05-19 15:11:23 作者: 浏览:2133次

  随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资融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渠道将逐步得到拓宽

  编者按 非公经济“新36条”中,虽然只有少许的笔墨描绘民间资本如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但对比前后两个“36条”,我们可以清晰地从措辞中看出政策力度的不同。如何拿准军品需求?如何真正引资入军?企业如何应对? 这些问题一旦解决,相信“民资参军”之路会越走越广阔。

  据证券日报报道 5月13日,民间资本翘首盼望的“新36条”终于出台。

  5月16日,著名经济学家、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即在“2010中国(温州)民间资本发展高峰会”上结合温州情况解读非公经济“新36条”,并将“新36条”的意义主要概括为,第一、有助于打破垄断;第二、有利于市场的全面的完善;第三、有利于非公经济的发展;第四、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短短四句话,不仅详尽地描述了“新36条”发展非公经济、完善市场结构政策初衷,还赋予了“新36条”打破垄断、促进创新和创业的历史使命。

  在“新36条”中,第七部分的第二十条则用最少的笔墨,为民营资本描绘了曾是“禁区”的世外桃源——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支持民资参与军企改组改制

  “禁区”的形容用在这里略显牵强。早已“列装”并为军队提供高品质防锈油产品的北京元丰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军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早已面向民营资本开放,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只需过‘列装’关,列装是指被列入军品的供应商体系,是一种资格认证。当然,过了这一关,民营企业还需要向各单位推销自己的产品。”

  据记者了解,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新36条”相呼应的“旧36条”,既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早有界定,称“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虽然,新旧36条在针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描述上基本一致,但我们可以清晰地从措辞中看出政策力度的不同。”一位接近国防科工委的相关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首先,旧36条中,第一句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而新36条中,是将‘允许’改为‘鼓励’,看似一样的两句话,则表达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更为重要的是,旧36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而新36条则将这一描述细分,改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这实质上是新36条对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强调。自此,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甚至是军企的改组改制全部面向民资开放。”民资难觅军品需求

  虽然“旧36条”曾半遮半掩地将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大门向民资打开,但用“禁区”来形容“新36条”前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却也不无恰当。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国防工业市场是很多企业都非常向往的,一旦产品被军方采用,无疑给企业带来非常可观的收益。但是,军品是特殊商品。首先,其标准掌握在军方的最高管理层,大多数民企很难得知,只能凭自己的产品去碰、去试,而一旦不成功,前期研发、生产所投入的成本就打了水漂;其次,有些产品不具备军转民的特性,或是产业化成本过高,一但军方不采纳,基本就断送了企业今后的发展。这也是造成很多民营企业不敢触碰军品市场的原因之一。进入这个市场的人少了,当然会影响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创新。”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军事国防版主编陶春针对这一情况向记者介绍,“经验告诉我们,军方会根据国防需求去寻找技术和产品,被军方找到的民营企业,多半可以打入军品市场,但如果企业单纯依靠推销产品,想要进入这个领域却有相当大的难度。由于国防涉密等一些原因,军方的需求无法被民营企业掌握。唯一可以解决的途径是,民营企业的产品兼具国防利益最大化和市场利益最大化的特点。”另外,陶春认为,“为更好的落实新36条,规避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军用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必要形成协调互补的新体系,这将有利于民营资本的真正融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打破垄断、促进创新和创业的作用。”

  力促引资入军

  上文提及的新36条中关于“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的内容被业内人士看做“引资入军”的具体落实。在国防事业对军工企业管理模式、科技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对资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这与为民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开拓新市场的契机又相得益彰,也就成为新36条“引资入军”的基础。

  但与此同时,上述几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目前,还没有民资通过并购重组或参股等方式进入军工企业的投资案例。民资还是主要依靠产品供应、科研开发、军转民项目产业化的路径融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上述不愿具名的民企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虽然让民资控股或主导军企发展不切实际,但支持民资参股军工企业是件非常好的事,这可以在提高军企资本实力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为军企完善管理模式、优化技术结构打下基础。最重要的是,以史为鉴,这是军转民项目顺利产业化最为有力的保障机制。”

  另外,陶春在解读新36条时告诉记者,“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中的“引导”,可以理解为将民营资本、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充分的市场机制引入那些相对落后的老军工企业,改变老军工企业的现状,重新焕发其青春。”

  去年2月以来,国防科工委已陆续发布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及《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政策,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促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随着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民资融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渠道将逐步得到拓宽。(记者 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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