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03月18日 星期二
今天是:2025年03月18日 星期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发展改革委定义乱收费行为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14 08:55:31 作者: 浏览:2066次

 

5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规定以下五种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强调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管理机制:对绝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对极少数具有垄断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直接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