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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试行)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4-21 10:59:49 作者: 浏览:1846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进一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宁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本扶持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1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汽车零部件、耐磨配件、电子元器件等传统产业以及节能建材与新能源运用、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的领军企业;

5、当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通讯、网络、电子、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出版、文化、教育培训、旅游、会展服务等文化旅游服务业。

上述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应不低于10%

 ()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区域性总部、职能性总部和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

()经市政府认定的视同总部企业的其他企业,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现有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的三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下同)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总部企业,分别按当年入库三税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40%35%30%给予扶持。

当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文化旅游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入库税收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二)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入库三税实现地方财力的8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三税当年形成地方财力的70%60%50%40%给予扶持。期满后执行第一条扶持政策。

(三)市外转入我市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三税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期满后执行第一条扶持政策。

(四)总部企业三年内属于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三、有关规定

(一)扶持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多项优惠政策的,可以择一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重大项目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四)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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