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进一步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宁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本扶持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1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汽车零部件、耐磨配件、电子元器件等传统产业以及节能建材与新能源运用、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的领军企业;
5、当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通讯、网络、电子、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出版、文化、教育培训、旅游、会展服务等文化旅游服务业。
上述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应不低于10%。
(二)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区域性总部、职能性总部和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视同总部企业的其他企业,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现有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的“三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下同)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总部企业,分别按当年入库“三税”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40%、35%、30%给予扶持。
当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文化旅游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入库税收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二)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工商注册年度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入库“三税”实现地方财力的8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三税”当年形成地方财力的70%、60%、50%、40%给予扶持。期满后执行第一条扶持政策。
(三)市外转入我市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三税”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期满后执行第一条扶持政策。
(四)总部企业三年内属于市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
三、有关规定
(一)扶持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对本市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多项优惠政策的,可以择一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重大项目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由市政府按 “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四)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五)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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