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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1-20 10:15:49 作者: 浏览:3083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
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5、宁国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进出口的通知
6、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
7、关于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8、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9、关于规范提升耐磨铸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10、关于建设县域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实施意见
11、关于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先行区的实施意见
12、宁国发展功勋评选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

(皖政〔2009〕58号)

一、加大进口的组织推动力度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举措,把扩大进口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推进自主创新、实施“861”等重大项目,尽快排出进口需求;由省经委牵头,指导有关企业,围绕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抓紧拟定进口名录。要逐个项目、逐个企业摸排,力争项目早实施,进口早实现。
2.各级政府,特别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各市政府,要抢抓承接国际和国内产业转移机遇,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二、加大财政对进口的支持力度
3.对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和产品进口(不含资源性产品),在国家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所需资金从省级外贸促进资金中统筹解决。
4.充分发挥省内有国际招标资质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省内企业和项目进口在本省实现。省财政对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等每美元贴息1分钱,对进口设备的代理手续费补贴0.5%、贷款担保费补贴30%。
5.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管理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试验区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大金融对进口的扶持力度
6.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金融办要指导各级担保公司主动服务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简化担保手续,减免担保费用。由省担保集团担保的,担保费率在集团通行费率基础上下浮10%。
7.各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优先安排进口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贷款,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对中小企业的进口,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降低贷款担保费率、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
 四、优化进口环境
8.省商务厅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加强对国际招标业务的服务和指导。
9.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加快进口货物验放和通关速度,执行最低标准收费,降低企业进口成本。
10.外贸代理机构要积极跟踪国际行情变化,及时发布信息,提供高效、价廉、优质的进口服务。(二○○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口退税工作促进
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44号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工作,保证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要进一步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办理退调库手续,全面压缩在途税款,确保当月申报、当月退税。要强化对出口退税进度的考核,对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省局将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困扰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问题,督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认真抓好出口退税计划执行。对省局已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要尽快退付给出口企业,严禁留滞不退或待时而退。要准确做好退税计划的预测工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各地应提前向省局报告,并申请追加计划,不得因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四、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出口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对经认定后出口退税信用等级高的出口企业,要适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退税,积极扶持优秀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五、实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在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对重点出口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告知企业退税事项,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本地符合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条件的重点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情况,以便省局汇总向总局报告争取退税优惠政策,提高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六、促进新办出口企业健康成长。要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新办生产型企业出口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占总销售额50%以上、符合提前办理免抵退税条件的,各市局要及时审核有关材料报省局审批。对新办外贸企业,如两年期满后符合减化退税手续资格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市局批准,要及时转为老企业的管理方式。
七、做好下放退税审批权限的基础工作。省局将有选择地对部分退税管理基础较好的地区,下放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限。各市局要主动做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局提出申请。下放审批权限后,县(区)局可直接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手续,以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对出口企业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要求的,市级主管退税机关要及时核准其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后期备案制度。对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报经省局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
九、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十、深入开展退税管理调查研究。要及时跟踪本地外贸出口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建议。要继续开展出口企业退税存在问题及对策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推进征退税衔接制度创新。要深入研究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进出口及税收的影响与对策,促进加工贸易在我省有序发展。
十一、加强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要完善出口退税辅助申报系统,减轻企业退税申报工作压力,提高退税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工作,保证每个工作日有专人进行网上远程预审,并及时反馈企业,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网上预审情况进行考核。要充分利用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系统,健全出口退税信息传递机制,加快退税信息传递,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准确。
十二、不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千方百计协助解决企业在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退税申报手续且有书面正当理由的,主管退税机关核实后,要及时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十三、坚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要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要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实地分析、评估,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及时发现线索。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规定,认真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严格进行查处,以维护我省良好的退税环境,促进优秀出口企业健康成长。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
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宣政〔2009〕25号

一、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对经批准列为困难企业的,2009年度内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视情延长。缓缴期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经核准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缓缴的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参保职工按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二、适当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各县市区按照现有统筹层次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率由5%降到4%,工伤保险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减半缴纳,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执行限2009年度内,时间不超过1年。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实现收支结余,结余额能够支付当地失业人员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县市区,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的困难企业,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补助人员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底在岗职工人数的50%,且补贴额不超过2008年实际缴费总额的50%。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在合理水平的,自2009年起,当年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属2007年单位税额标准上调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先征后补。
五、加大废旧物资行业支持力度。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随征附加及规费全额补助企业,实行先征后补;利废企业(含“一对一”配套回收企业)实现增值税超过上年度的,地方留成超过上年部分全额补助企业,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切实缓解融资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信用、有竞争力但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银行金融机构考核和民主考评重要内容。降低担保费率, 鼓励在基准利率的50%范围内执行。大力推动信用担保业发展。各县、市、区至少要组建一家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的担保公司,有企业贷款权限的银行金融机构至少要与一家担保公司建立担保融资合作关系。
七、积极开拓出口市场。市政府安排200万元资金设立出口企业孵化基金,用于扶持出口企业。
八、规范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信用社财务顾问费收费行为。不得以财务顾问费名义乱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收费。
 本意见由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

 

 

 

 

 

 

 

 

 

 


宁国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进出口的通知

政办[2009]82号

一、出口政策
1、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出1~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出口实绩总量,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2、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出  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出口实绩总量,每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外贸企业当年实现出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设立奖励。
4、新引进的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按90%比例对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进口政策
1、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每美元奖励0.03人民币;进口原材料的,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省财政补贴为基数,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补助。
3、市财政对进口设备和零部件的代理手续费补贴0.5%、贷款担保费补贴30%。
本通知实行时间暂定从2009年6月1-2010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与宁商[2009]26号文件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2009年6月29日)

 

 

 


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创业、创优”要求,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名优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就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产权为纽带,以企业兼并重组为重点,以做强做大做优企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整合提升一批产业关联度大、集群优势明显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制度创新,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整体提升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引导原则。市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二)形式多样原则。企业重组可选择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合并或其他更为灵活、更宜联合的形式。整合为企业集团的,在集团构架上,也可在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三种层级之间选择组合,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体。还可以效益为纽带,通过市场营销集中、采购集中、技术集中的合作方式来实现规模效益。
(三)操作规范原则。有整合意愿的企业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搞好资产的清查评估,核实债权债务,摸清人力资源,明确成员企业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要求规范运作,有效规避整合风险。
(四)重组自愿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的需要,寻找有联合重组意愿的企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实施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管理创新,实现整合重组效应的最大化。
(五)淘汰落后原则。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经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要求的企业,将限期淘汰落后产能。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支持耐磨铸件、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产业集群及建筑材料等行业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现有品牌、技术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三)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企业发展要素制约。
(四)鼓励同行业前列企业强强联合,重组构建大企业大集团,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五)鼓励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企业加快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等的调整升级。
(六)支持重组企业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运作,特别是引导重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试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七)重点支持本市上市公司在省内外实施兼并重组,加速低成本扩张步伐,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适用范围
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兼并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重组后企业注册地设在宁国的;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外购、兼并其他企业,且重组后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仍在宁国的,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重组解散的,所得优惠及奖励一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五、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重组企业,促进技改,推进创新。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重组企业,视其需求,市政府支持市国投公司或其他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风险投资。
(二)企业兼并重组时,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力资源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房地产交易、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属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暂停征收,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四)企业在兼并重组时,原国有划拨土地在符合《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宁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的前提下,可依法协议出让,办理土地证。若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程序协议出让;若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政府统一收储,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净收益的70%补助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五)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已依法审批,且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六)本市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评、安评、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依法直接办理(建设地点、生产工艺、规模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七)对企业实行承债式重组的,自重组年度起,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本市财政贡献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连续三年由市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以兼并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八)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继承主体按原范围继续享受。
(九)加大对重组企业在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宣城市各类资金和项目向重组企业倾斜。
(十)对兼并重组企业实施的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在土地、信贷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并在相关专项资金使用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企业兼并重组,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设备折旧的,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列举的产业和生产性设备,可自主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企业兼并重组,有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的,环保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并优先向上申报项目资金;收取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交上级部门以外的部分,优先用于重组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
(十三)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机构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企业完善债务转让手续,加大信贷授信额度,支持重组后企业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市担保中心为重组后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
(十四)企业兼并重组,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的荣誉、统计数据、税收收入、品牌等方面,可以合并统计申报。
(十五)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后,集团内部交易发生的税费,对重复征收部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或将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补助。同时,在税收方面优先享受“三优一减”优惠措施,即优先提供税收咨询,优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优先办理减免退税,减少日常检查(法定检查除外)。
(十六)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执行。
(十七)企业经调整改造后达不到行业准入制度要求的,勒令其关停并转。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检查不达标,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功能,积极倡导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兼并重组牵线搭桥。
(十九)市政府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兼并重组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局),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六、其他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本市企业的兼并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推进企业上市、发展资本市场是促进宁国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上市公司再融资和新股发行已重新启动,创业板即将推出,企业上市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为进一步提高利用资本市场水平,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宁国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择优扶持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要求,大力培植上市资源,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强化机制、政策、服务、环境建设为抓手,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到2011年,上市预备队企业达到30家左右,有10家左右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对象,上市企业达到5-8家。
二、大力培育上市资源
组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列为上市预备队企业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优先列入;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3、企业产权清晰,经营活力强,销售收入及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发展前景较好;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金融信用符合要求。
(二)列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企业管理层整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5、企业把上市融资列入战略目标,且有近期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纳入上市预备队企业或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申请,市上市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提请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予以确认,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一)建立上市培育激励机制
1、市财政(国投公司)设立拟上市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经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市财政(国投公司)可适当持有拟上市企业的部分股份,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优质资产。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国际、国内风险投资基金,力促企业尽快达到上市条件。
2、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经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垫付。企业上市成功后收回垫付资金;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未获批准但继续进行上市准备的,垫付资金作为政策性扶持资金处理。
3、企业按照上市规范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因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上市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4、对企业改制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补缴的以往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市级分成部分,市政府帮助争取上级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予以支持。
5、企业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以奖励方式等额返还相关人员。
6、企业改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改制重组中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7、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不新增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二)建立成功上市企业激励机制
1、对在沪市主板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补贴;(2)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200万元;(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出让不超过50亩的商住用地兴建证券综合楼或人才专家楼,企业在宁国年纳税1亿元以内、1-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30 %、40%和50%补助企业;(4)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2、对在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补贴;(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融资额1亿元以内、1-2亿元、2-3亿元和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出让不超过50亩的商住用地兴建证券综合楼或人才专家楼,企业在宁国年纳税1亿元以内、1-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20 %、30%和40%补助企业;(4)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3、对在创业板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融资额1亿元以内、1-2亿元、2-3亿元和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3)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4、上市企业成功再融资(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根据募集资金额,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融资额1亿元以内、1-2亿元、2-3亿元和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5、对上市后未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但在宁国年纳税超过1亿元,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程序出让不超过50亩的商住用地用于兴建证券综合楼或人才专家楼,企业在宁国年纳税1-2亿元、2亿元以上的,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30%、40%补助企业。
6、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宁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地进行返程投资的,区分不同板块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和奖励政策。
7、本意见所确定激励政策与我市兼并重组、招商引资政策重复的,由上市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若因宏观形势变化而带来上市政策调整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8、本意见所确定的激励政策,如因拟上市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或注册地外迁的,须补缴所免税费,并退还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
四、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宁国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上市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对上市重点培育对象企业跟踪协调服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二)广泛宣传培训。定期组织上市专家来宁开展指导培训,介绍企业上市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要求,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交流平台。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我市上市工作动态,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支持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服务质量。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一企一议、特事特办,全力支持企业尽快改制上市。
(四)引进中介机构。鼓励境内外证券商、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经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研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国已经迈入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新征程,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决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争当全省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中小城市的内在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关于争当全省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为指导,现就加快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以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为突破口,以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为载体,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全面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完善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城市服务业,积极带动农村服务业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主要目标:到201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8年的34.3%提升到37%以上,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结构明显优化,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比重明显上升,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现代服务业产值占全部服务业产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就业显著增加,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由2008年的30%提升到35%以上。
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民生的服务业,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提升竞争力快、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领域重点突破,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1、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加快金融开放步伐,吸引徽商银行等境内外金融机构和证券、信托、保险、风险投资企业入驻宁国,逐步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担保、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多层次融资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积极培育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力争组建小额贷款公司10家以上、村镇银行1-2家。培育发展资本市场,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力争上市公司达到5-8家。
2、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以宁宣杭高速、扬绩高速宁国段建设和皖赣铁路客运专线、既有线电气化改造等重大交通工程建设为契机,着力构建快速便捷、货畅其流的集疏运支撑体系。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形成连接城乡、联动周边、辐射皖南、融入全国的物流网络,打造现代物流配送集散区。整合物流资源,统筹建设物流运输、存储配送、公共信息三大平台,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大力培育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现代物流企业,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先进物流经营理念的现代物流企业。加强与周边城市物流合作,加速融入长三角大物流圈。
3、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建设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全面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和农村生活消费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技术支持体系。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服务作用。
4、培育壮大信息与科技服务业。围绕“数字宁国”建设,加快完善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等基础网络设施,促进社会服务信息化。健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公共服务电子化、行政管理网络化、政府办公自动化。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建设面向企业的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和面向社会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全省信息化示范企业。大力推进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鼓励发展技术开发与转移、科技信息及咨询、知识产权及认证、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加快科技孵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区,坚持培育内源与引进外源并举,鼓励我市骨干企业以我市为总部拓展国内外业务,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职能型总部,发展融研发、经营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性总部经济。到2011年,形成本土总部企业30家以上,引进外来总部企业10家以上,总部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有较大提高。
6、探索发展创意、外包等服务业。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基地,主动承接国内外文化产业转移,积极引进各类设计、文化传媒、动漫制作等创意产业,规划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和软件产业园。积极引进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宁国,探索开展商业流程外包、信息技术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着力打造服务外包产业基地。
7、拓展提升中介服务业。推动中介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拓展提升律师、公证、经济仲裁等法律服务,积极培育项目策划、财务顾问、兼并重组等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规范发展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扶持发展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咨询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商检等涉外工作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著名的会计、法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具备涉外高端服务功能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中介服务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质量,使中介服务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
8、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坚持“大市场、大旅游、大发展”定位,积极引进高端型、实力型旅游置业集团,加快推进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恩龙世界木屋村群落、五星级宾馆等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品牌和管理,加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旅游经营和服务水平。实施精品旅游战略,将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购物娱乐、商务活动结合起来,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生态胜地、休闲福地和创业旺地。
9、做大做强商贸服务业。结合城市功能定位,按照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加快建设以城市中心区为主体的商务文化区,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商业企业,规划建设若干个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力推进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特色定位和建设规划,定向招商引店。积极发展连锁经营、仓储式超市等新型流通业态,运用现代服务技术和经营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
10、大力发展教育、文化等服务事业。大力发展教育培训业,规划建设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技师学院,打造面向苏浙沪的职业教育培训基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制定文化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广告、演艺、娱乐等产业。积极发展医疗、康复、保健等多层次医疗服务业和赛事表演、健身娱乐、体育培训等体育产业。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会展机构的合作,申办和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赛事。打造“中国·宁国山核桃节”、“中国·宁国元竹文化节”节庆精品,培育1-2个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品牌会展。
11、稳步发展房地产业。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培育品牌企业,提升房地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稳步增加普通商品住宅供给,提升商业地产规划建设档次,建设一批居住区、商贸区、休闲区精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节能住宅建设。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规范房地产交易、中介、物业管理服务,扩大住房消费需求。
12、积极拓展社区服务业。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积极推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双进”工程,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改造提升中心农贸市场,支持商业示范社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多元化家政服务,面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面向社区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积极探索社区服务运作模式,提高社区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水平。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激励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工商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可适当放宽条件。
2、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可在其批准的许可证上标明许可的行政区域范围。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用地扶持政策
1、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科学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服务业功能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尤其要为现代服务业预留发展空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2、对符合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新建物流、研发、工业设计、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
3、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分割出售、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规定程序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扶持政策
1、金融服务业
(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宁政〔2009〕61号)、《关于印发宁国市金融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09〕66号)执行。
(2)对新引进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贴。
(3)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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