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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徽省地税局 最后更新:2009-12-22 09:05:04 作者: 浏览:1701次

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2010年底以前,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服务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8、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支持物流服务业发展

9、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0、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支持文化服务业发展

11、 2010年底前,对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安徽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

13、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1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16、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17、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18、从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降低5个百分点,即:省会城市不低于15%;地级市不低于10%;其他地区不低于5%。

19、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其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3%执行。

20、对廉租住房经营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其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2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税。

支持老、幼养育服务业发展

2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2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其他各类服务业发展

2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27、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8、对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29、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0、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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