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刊
市政府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摘要)
适用范围 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兼并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重组后企业注册地设在宁国的;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外购、兼并其他企业,且重组后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仍在宁国的,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重组解散的,所得优惠及奖励一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政策措施(一)市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重组企业,促进技改,推进创新。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重组企业,视其需求,市政府支持市国投公司或其他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风险投资。
(二)企业兼并重组时,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力资源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房地产交易、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属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暂停征收,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四)企业在兼并重组时,原国有划拨土地在符合《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宁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的前提下,可依法协议出让,办理土地证。若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程序协议出让;若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政府统一收储,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净收益的70%补助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五)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已依法审批,且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六)本市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评、安评、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依法直接办理(建设地点、生产工艺、规模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七)对企业实行承债式重组的,自重组年度起,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本市财政贡献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连续三年由市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以兼并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八)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继承主体按原范围继续享受。
(九)加大对重组企业在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宣城市各类资金和项目向重组企业倾斜。
(十)对兼并重组企业实施的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在土地、信贷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并在相关专项资金使用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企业兼并重组,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设备折旧的,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列举的产业和生产性设备,可自主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企业兼并重组,有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的,环保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并优先向上申报项目资金;收取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交上级部门以外的部分,优先用于重组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
(十三)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机构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企业完善债务转让手续,加大信贷授信额度,支持重组后企业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市担保中心为重组后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
(十四)企业兼并重组,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的荣誉、统计数据、税收收入、品牌等方面,可以合并统计申报。
(十五)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后,集团内部交易发生的税费,对重复征收部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或将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补助。同时,在税收方面优先享受“三优一减”优惠措施,即优先提供税收咨询,优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优先办理减免退税,减少日常检查(法定检查除外)。
(十六)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执行。
(十七)企业经调整改造后达不到行业准入制度要求的,勒令其关停并转。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检查不达标,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功能,积极倡导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兼并重组牵线搭桥。
(十九)市政府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兼并重组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局),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摘要)
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扩大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贷款规模。2、开辟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绿色通道”。3、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创新。开发“存货质押”、“公务员消费贷款”、“股权质押”、“外贸订单抵押”等新型信贷产品。4、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5、降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成本。土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土地、房产价值认定书,实行统一限价,以减少企业评估费用。6、着力创新金融体制机制。
完善担保体制,进一步改善融资条件1、壮大担保中心实力。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注册资金达1亿元。
2、进一步完善再担保体系。3、鼓励组建农业担保公司。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超过实收货币资本的,由省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对新设立并开展农业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公司,市财政按当年年末农业担保余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4、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企业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5、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商标专用权质押。开发区管委会与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可采取开发区企业联保、产业链联保等方式,为园区内小企业提供有效担保。
加大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1、对各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按1.5‰给予奖励。
2、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支持各金融机构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对贷款风险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
3、加快小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大力支持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小企业,市政府给予重点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4、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小企业,省财政和市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
5、支持特色农业保险工作。自2009年起,对参保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种养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
6、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市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快村镇银行的组建,对在我市新成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省财政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奖励0.5%。
7、积极争取徽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省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对今明两年在我市新设的并积极增加信贷投放的机构或网点,省财政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补助。
8、鼓励异地金融机构对本市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直接发放贷款,按其当年新增贷款的1‰给予奖励。
※商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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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具体内容上《宁国商会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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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月份,外管局出台系列政策,防止跨境资金的大进大出,鼓励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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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财政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15%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15、财政部:等出台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6、国土资源部:严禁借用保障房之名获地后改为商业开发。
17、农行:修订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上限提至5万。
18、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的通知》。
19、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出台《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具体操作办法》。
20、省出台22条价格工作意见,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消费、就业和资源环保等多个方面。
※商机无限
【市场空间】
1、今年,我国RFID(电子标签)市场规模将突破70亿元,较上年增长20.6%。
2、2010年,我国旅游餐饮市场规模将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
3、2012年,新能源汽车将令锂电池隔膜需求翻10倍。
4、未来三年,铁道部每年将投入1000亿元人民币进行新装备的招标采购。
4、未来五年,LED照明市场呈现90%增长率。
5、专家预测:手机上网用户两三年内超越互联网,手机支付未来三年将迎井喷期。
【价格信息】
1、4月,居住类价格同比下降4.0%,租房价格上涨1.2%。
2、5月,笔记本面板价格全面上调,涨幅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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