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业上市、发展资本市场是促进宁国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国家保增长、扩内需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上市公司再融资和新股发行已重新启动,创业板即将推出,企业上市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为进一步提高利用资本市场水平,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宁国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择优扶持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要求,大力培植上市资源,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强化机制、政策、服务、环境建设为抓手,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到2011年,上市预备队企业达到30家左右,有10家左右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对象,上市企业达到5-8家。
二、大力培育上市资源
组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一)列为上市预备队企业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优先列入;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3、企业产权清晰,经营活力强,销售收入及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发展前景较好;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金融信用符合要求。
(二)列为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企业管理层整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5、企业把上市融资列入战略目标,且有近期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纳入上市预备队企业或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申请,市上市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提请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予以确认,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
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一)建立上市培育激励机制
1、市财政(国投公司)设立拟上市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经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市财政(国投公司)可适当持有拟上市企业的部分股份,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优质资产。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国际、国内风险投资基金,力促企业尽快达到上市条件。
2、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所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经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可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垫付。企业上市成功后收回垫付资金;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未获批准但继续进行上市准备的,垫付资金作为政策性扶持资金处理。
3、企业按照上市规范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因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上市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4、对企业改制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上市规范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补缴的以往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市级分成部分,市政府帮助争取上级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予以支持。
5、企业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以奖励方式等额返还相关人员。
6、企业改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以项目补贴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改制重组中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7、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不新增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二)建立成功上市企业激励机制
1、对在沪市主板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补贴;(2)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200万元;(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出让不超过50亩的商住用地兴建证券综合楼或人才专家楼,企业在宁国年纳税1亿元以内、1-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30 %、40%和50%补助企业;(4)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2、对在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补贴;(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融资额1亿元以内、1-2亿元、2-3亿元和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程序出让不超过50亩的商住用地兴建证券综合楼或人才专家楼,企业在宁国年纳税1亿元以内、1-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20 %、30%和40%补助企业;(4)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3、对在创业板首次成功上市,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融资额1亿元以内、1-2亿元、2-3亿元和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3)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手续,优先供地。
4、上市企业成功再融资(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根据募集资金额,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法定代表人,融资额1亿元以内、1-2亿元、2-3亿元和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5、对上市后未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但在宁国年纳税超过1亿元,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程序出让不超过50亩的商住用地用于兴建证券综合楼或人才专家楼,企业在宁国年纳税1-2亿元、2亿元以上的,按土地实际成交价的30%、40%补助企业。
6、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宁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的,或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地进行返程投资的,区分不同板块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和奖励政策。
7、本意见所确定激励政策与我市兼并重组、招商引资政策重复的,由上市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若因宏观形势变化而带来上市政策调整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8、本意见所确定的激励政策,如因拟上市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或注册地外迁的,须补缴所免税费,并退还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
四、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宁国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上市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对上市重点培育对象企业跟踪协调服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二)广泛宣传培训。定期组织上市专家来宁开展指导培训,介绍企业上市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要求,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交流平台。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我市上市工作动态,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支持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服务质量。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一企一议、特事特办,全力支持企业尽快改制上市。
(四)引进中介机构。鼓励境内外证券商、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经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研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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