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今天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尽早出台涉及整部企业破产法的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
奚晓明指出,这个司法解释将包括三项焦点问题。其一是破产管理人制度问题。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在实际经验及专业化管理队伍方面,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其二是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问题。最高法院最近颁布了一个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注意做好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注意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之间不同程序的衔接。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其三是关于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现在有二三十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些公司以破产清算重组为目的,这里涉及到新股东的市场准入问题,有一个行政审批程序和法院的司法裁定衔接问题,已经与证监会进行了协商,现在还没有全部解决。
奚晓明分析说,自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先后颁布了3部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关于 <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 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通过这3项司法解释初步解决了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燃眉之急。然而对于纷繁复杂的审判实践来说,破产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和抽象,这几项司法解释显然不足以完全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即将出台的针对整个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已研究一年多,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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