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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标准化厂房若干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14-10-14 16:49:33 作者: 浏览:1597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标准化厂房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标准化厂房是指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港口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规划范围内,由财政性资金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业厂房。 

第二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经市项目委员会审核通过,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除特殊产业经批准的单层厂房外,标准化厂房均为2层以上建筑结构,层高4.2以上,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

二、政策措施

(一)厂房建设

第三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市本级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条  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项目建成验收后,第二层按每平方米100元、第三层按每平方米150元给予奖励,第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按每平方米再增加5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或省级争取的有关标准化厂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全额返还给项目主体。

(二)厂房租赁

第六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投入使用后,项目业主对外租赁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2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租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享受租金优惠,第一年租金剔除税负后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度租金的40%、第三年度租金的20%剔除税负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  租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租赁之日起3年内购买的,租赁期间实际缴纳的租金扣除税负后可充抵购房款。

第九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前2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三)厂房出售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厂房按揭等金融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出售标准化厂房时,允许对土地、房产证进行分割,所涉及的市本级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厂房交易过户手续费暂时减免。

第十二条  标准化厂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年度起至出售前,项目业主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全额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三、附则

第十四条  政策奖励和税费兑现主体为受益财政。

第十五条  本市其它鼓励发展区域,以及符合规划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可比照此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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