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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走出去解燃眉加动力

来源:金融时报 最后更新:2009-06-11 11:05:16 作者: 浏览:1567次

  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扩大境外放款的主体和资金来源,简化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等多方面改进境外放款外汇管理,以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外汇局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境外放款的主体和资金来源,简化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可以说这是实实在在解决企业‘走出去’后续资金支持问题的切实举措,对于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具有实质性意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本报记者表示。他认为,改进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消除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既是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

  “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制约我国境内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位外汇局地方分局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

  事实上,为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外汇局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此外,外汇局还改进了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2007年8月,外汇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这些措施对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

  “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我们‘走出去’,我们也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到海外进行直接投资,但我们的海外分公司在后续发展中,却一直受到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的困扰。”一位国内民营跨国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对于已经“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而言,由于受到自身发展规模、信用水平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在境外融资的过程中往往要面对国外银行更为苛刻的放贷条件,而国内金融机构在跨境服务方面能够为其提供的支持也非常有限,尤其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要想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变得更加困难。

  在获得境外金融机构支持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寻求境内关联企业的资金支持成为境外中资企业的必然选择。然而,在这一融资渠道面前,较高的融资门槛使得诸多企业望而却步。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外汇局于2004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主体资格仅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并且应满足“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等条件。

  “这些规定比较严格,只有那些规模很大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才能够满足,而对于我们这样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来说,想要从国内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获得外汇贷款基本不可能。”这位民营跨国企业的负责人称,“现在,《通知》放宽了放款的主体资格,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我们也可以获得境内企业的融资支持,这既缓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又满足了我们的长期发展需要。”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对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要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在此背景下,加强对境外放款外汇的风险管理,防范资金非法流出,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为防范境外放款可能对国际收支平衡带来的风险,《通知》通过完善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等措施,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带来了规范管理的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危机的背景下,加强这方面的规范管理,保证这项业务能够有序展开意义重大。”赵锡军认为,《通知》中关于防范风险的规定有助于控制境外放款的总量规模、保证放款资金的封闭运行、保证总体风险可控,防范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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