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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09-06-04 11:39:43 作者: 浏览:1425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居民购房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制定居民购房契税补贴和收费减免政策,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鼓励和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放宽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五)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预缴、项目完工后清算。对纳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开发新开工项目应缴纳的相关规费,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缓缴或分期缴纳,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六)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受让开发用地,出让方与受让方可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延长支付期限。

(七)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房。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列入省级以上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建设。住房建设及相关研究单位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协调指导

(九)强化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稳定本地房地产市场负总责。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建设厅要建立专业化研究机构,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健全相应预案,防止可能出现的抽逃预售款、延期交房等突发事件。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市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

(十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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