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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商贸经济发展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14-09-19 16:43:48 作者: 浏览:1516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促进我市商贸经济发展,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我市商贸经济上台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限上商贸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新增限额以上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各乡、镇、街道每新增1家限额以上企业,市财政奖励1万元工作经费。

(二)鼓励现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凡经市统计部门确认,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住宿餐饮业为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7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额以上平均增幅的,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住宿餐饮业为营业额)达到上述各阶标准,但增幅达不到限额以上企业平均增幅,享受奖励资金按照相应标准一半执行。以上各阶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打造民生商务

(一)对照《安徽省放心早餐网店建设与经营规范(2013年修订版)》,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放心早餐店(亭),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对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早餐车,一次性给予0.2万元/辆奖励。

(二)对照《安徽省放心家政龙头企业建设与经营规范(2013年修订版)》,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放心家政网点,一次性给予2万元/个奖励;对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0.2万元/个奖励。

三、有关说明

本通知奖励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梳理,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公示后予以兑现。单个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对地方可支配贡献额(电子商务企业及五位一体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企业除外)。政策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受益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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