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创业、创优”要求,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名优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就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以产权为纽带,以企业兼并重组为重点,以做强做大做优企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进一步整合提升一批产业关联度大、集群优势明显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制度创新,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整体提升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引导原则。市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二)形式多样原则。企业重组可选择参股、控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合并或其他更为灵活、更宜联合的形式。整合为企业集团的,在集团构架上,也可在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三种层级之间选择组合,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体。还可以效益为纽带,通过市场营销集中、采购集中、技术集中的合作方式来实现规模效益。
(三)操作规范原则。有整合意愿的企业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搞好资产的清查评估,核实债权债务,摸清人力资源,明确成员企业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要求规范运作,有效规避整合风险。
(四)重组自愿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的需要,寻找有联合重组意愿的企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实施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管理创新,实现整合重组效应的最大化。
(五)淘汰落后原则。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经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准入标准要求的企业,将限期淘汰落后产能。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支持耐磨铸件、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产业集群及建筑材料等行业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现有品牌、技术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三)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企业发展要素制约。
(四)鼓励同行业前列企业强强联合,重组构建大企业大集团,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五)鼓励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企业加快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等的调整升级。
(六)支持重组企业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规范运作,特别是引导重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试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七)重点支持本市上市公司在省内外实施兼并重组,加速低成本扩张步伐,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适用范围
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兼并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重组后企业注册地设在宁国的;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外购、兼并其他企业,且重组后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仍在宁国的,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重组解散的,所得优惠及奖励一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五、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重组企业,促进技改,推进创新。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重组企业,视其需求,市政府支持市国投公司或其他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风险投资。
(二)企业兼并重组时,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力资源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全额补助。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房地产交易、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属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暂停征收,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四)企业在兼并重组时,原国有划拨土地在符合《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宁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的前提下,可依法协议出让,办理土地证。若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程序协议出让;若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政府统一收储,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净收益的70%补助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五)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合格等条件,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已依法审批,且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六)本市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评、安评、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依法直接办理(建设地点、生产工艺、规模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七)对企业实行承债式重组的,自重组年度起,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本市财政贡献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连续三年由市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以兼并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
(八)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继承主体按原范围继续享受。
(九)加大对重组企业在争取上级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宣城市各类资金和项目向重组企业倾斜。
(十)对兼并重组企业实施的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在土地、信贷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并在相关专项资金使用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企业兼并重组,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设备折旧的,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列举的产业和生产性设备,可自主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二)企业兼并重组,有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的,环保部门应优先予以立项,并优先向上申报项目资金;收取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交上级部门以外的部分,优先用于重组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
(十三)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机构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企业完善债务转让手续,加大信贷授信额度,支持重组后企业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市担保中心为重组后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
(十四)企业兼并重组,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的荣誉、统计数据、税收收入、品牌等方面,可以合并统计申报。
(十五)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后,集团内部交易发生的税费,对重复征收部份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或将地方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补助。同时,在税收方面优先享受“三优一减”优惠措施,即优先提供税收咨询,优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优先办理减免退税,减少日常检查(法定检查除外)。
(十六)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执行。
(十七)企业经调整改造后达不到行业准入制度要求的,勒令其关停并转。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检查不达标,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功能,积极倡导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兼并重组牵线搭桥。
(十九)市政府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兼并重组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局),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六、其他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本市企业的兼并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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