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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14-09-10 09:28:54 作者: 浏览:1515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提升外贸整体质量,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努力扩大进出口规模

1. 积极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巩固外贸企业出口优势,加大外贸企业的培育力度,对上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当年出口增量部分(含新发生业绩),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对总额达到基数的,基数部分按每美元0.002元人民币奖励。

2. 对生产型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

3. 对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该项目已享受当年宣城市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4. 对当年进出口实绩超过500万美元,且增量位居宣城市前十位的生产型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该项目已享受当年宣城市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培育重点外贸企业

5.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且增幅超上年实绩2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超1亿美元,且增幅超上年实绩10%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降低企业贸易风险

6.为规避贸易风险,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凭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等有效资料,在享受省优惠补贴后的部分,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鼓励和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给予参会企业展位会费50%的补助。该项目已享受当年国家、安徽省及本市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8.对已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通产销渠道进行外贸业务拓展的进出口企业(企业建立自营电子商务渠道的除外),以上年度年费为标准,享受年费50%的一次性补贴。新开通的享受开通费用总额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五、鼓励企业进位争先

9.根据企业进出口总量、增速、税收和效益综合评定,每年在全市进出口企业中评选外贸先进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本政策自201411执行,期限为两年,宁政办〔201242号文件自行废止。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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