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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来源: 最后更新:2009-04-10 11:27:28 作者: 浏览:1051次

  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商务部4月8日发布公告称,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而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8日发布今年第18号公告,公布自今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商务部4月8日发布公告称,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而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8日发布今年第18号公告,公布自今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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