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客户资源不属于经纪人,4月13日起施行
陈道
截至去年12月10日,联合证券所辖4832名经纪人全部通过证券经纪人的相关资格考试,实现经纪人100%持牌上岗
本报讯 记者陈道报道:全国8万多证券经纪人有了行业规范。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就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条件、行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规定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客户资源不属于证券经纪人。该规定从4月13日起施行。
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根据规定,以居间人等形式进行客户招揽和服务将被禁止。
由于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的一种,直接面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暂行规定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具备上述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客户资源不属于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同时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需载明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其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暂行规定明确:客户资源不属于证券经纪人。证监会去年9月曾就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建议要求明确客户资源属于经纪人。监管部门认为,经纪人只是接受券商委托代理业务取酬,服务对象是券商而非投资者;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主体是券商,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为也由券商承担责任;客户资源是指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这种关系在券商与客户之间,而非经纪人与客户之间;客户有权在比较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券商,其去留最终由券商服务质量和客户自身利益决定。因此,未采纳上述意见。
暂行规定保障了股民的利益。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等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服务的证券营业部等信息。同时,券商应当按月或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这将有效地避免部分非正式的所谓经纪人欺骗客户。一旦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发生失信行为,则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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