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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财政担保支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09-03-12 09:40:17 作者: 浏览:1872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宁发〔200843号)文件,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财政担保支持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担保规模

(一)增加注册资本金。在2008年注入资本金的基础上再注入资金,使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

(二)返还担保费。对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返还所交的担保费。

(三)放宽抵押物范围。允许企业以通用设备作抵押物,对我市十大主导产业再放宽到允许企业以专用设备作抵押物,原则上设备所在车间的房屋、土地一并用于抵押。我市的十大主导产业是:三大支柱产业(耐磨铸件、电子元器件、汽车橡胶零部件),五大成长型产业(建材矿业、化工医药、塑料包装、木竹制品、食品加工),二大发展型产业(纺织服饰、机械加工)。对特别重大项目,企业以林权抵押申请贷款担保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办理。

二、设立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

(一)申请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有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放款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实行资金使用范围控制和使用条件审核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企业社会信用较好,凡拖欠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从转贷应急资金中借款。对于申请使用转贷应急资金不按时归还、逾期超过一周企业的再申请,不予受理。

(四)单笔业务的资金借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对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所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补偿、对企业给予贴费。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贷款。

(二)专项基金贴补时间为20091120091231发生的贷款,以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三)专项基金的贴补对象:

1、贷款贴息的对象为200911以后金融机构直接向本市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

贴息标准:由金融机构选定补贴企业,降低贷款利率,率,报财政审核后,财政将贴息直接补贴到金融机构,原则上每家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2、损失补偿的对象为200911以后金融机构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和担保机构200911以后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分担比例分别补偿损失,二者不重复计算。

损失补偿标准:按照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当期发生贷款、担保净损失数额的70%进行补助。

3、补贴担保费的对象为向民营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

贴补标准: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费用,由财政审核后按50%的比例补贴到企业,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贷款贴息由金融机构凭企业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于每季度末2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凭贴补资金申请、发生损失的借款合同于每季度末2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担保贴费由企业凭补贴资金申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缴费发票于每季度末2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五)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银监部门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按照用途、范围和对象,计算出具体补贴资金数额,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企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六)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作为利息收入,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企业应将财政拨付的贴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七)企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贴补资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如有违反,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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