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举措。我省是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家电下乡推广省份。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宣城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宣城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我省招标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其在我市境内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市商务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市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本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上级商务部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要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携备案网点申请书等材料,到市商务局申请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市商务局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市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宣城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市财政局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市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制定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开展业务培训。商务局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并向社会公布。会同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4、规范市场秩序。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并为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形成专门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宣城市商务局备案。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市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4、建立资金台账。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国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工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农村信用联社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与宣传、工业、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政策反响等,提高公众对家电下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指导销售网点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宣传、销售活动,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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