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升至200万元 对个人新发放的贷款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发布通知称,将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同时,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这份题为《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指出,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主要包括: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强调,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施。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5亿元,贷款余额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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