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提高本市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为支持本市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由市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发、试验示范、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科技活动的费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由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和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科技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审核上报预算草案,经人代会批准后下达预算。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同时编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八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计划管理费:是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核定,具体管理由科技局负责。
第十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要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局、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局应当会同财政局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科技局应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追踪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五条 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不按合同完成任务的科技项目,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科技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行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立项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十一月起施行。原《宁国县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宁政【199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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