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皖政办[2005]26号、皖地税[2005]68号、皖地税[2006]129号、省财政厅财农村字[2007]7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非住房的界定
(一)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4(不含本数)平方米以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确定为普通住房;
(二)非普通住房:单元式住房或二层(含二层)以上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上,等不符合普通住房条件的,确定为非普通住房;
(三)非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以外的房屋确定为非住房,如:工业用房、厂房、仓储、办公用房、教育用房、商业用房、经营用房、营业用房、食堂、车库、医疗卫生用房、市场用房等。
二、房产购买和转让时间的界定
(一)房产购买时间的界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
1、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赡养关系、直接亲属赠与方式、离婚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房产转让时间的界定:
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转让协议(合同)生效的时间,作为其转让房屋的时间。
三、征收税费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转让房地产征收的税费为: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水利基金、个人所得税、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权属证书工本费等。
四、征收税费的标准
(一)契税
1、个人购房:
(1)普通住房:按交易额的4%暂定减半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008年11月1日起已执行)。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非住房、非普通住房:按交易额的4%核定征收。
2、单位购房:按交易额的4%核定征收
(二)营业税(按5%征收)
1、对以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个人销售非住房类自建房及单位销售自建房(房改售房除外),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4、购买的非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的7%(市区)、5%(镇范围)、1%(乡范围)。
(四)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3%。
(五)地方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1%。
(六)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下列房地产转让项目,不能够完整、准确提供房地产原值(正式发票)或其他费用凭证的,实行核定征收;
(1)对转让营业门面房按交易额的4%核定征收;
(2)对转让其他非住房按交易额的2%核定征收;
(3)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交易额2%核定征收。
(七)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05%贴花。对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八)个人所得税
1、个人房产转让,对不能够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的,按交易额的1%核定征收;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年内重新购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购买住房后,1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可按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
(九)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二手房(存量房)转移登记
(1)住房:6.00元/平方米
(2)非住房:按价值额的1.00%收取
(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房:80元/件
2、非住房:550元/件
(十一)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五、基准价格的确认
(一)新建商品房初始转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注明的总价款作为计征税费依据;
(二)二手房(存量房)的转移,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计税基准价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征税费依据,对没有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依据“宁国市城区二手房(存量房)权属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参照表”确认的基准价作为计征税费依据,对确认的基准价格有异议的,申请人或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认;对企事业单位转让要按实际成交价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三)对宁国市城区以外的二手房(存量房)转移,原则上以申请人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的价格作为计征税费依据。
六、根据房地产市场波动情况,适时调整“宁国市城区二手房(存量房)权属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参照表”,并予以公告。
七、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如有国家房地产新政策,以国家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特此公告
宁国市财政局
宁国市地方税务局
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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