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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决定8月1日起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来源: 最后更新:2008-08-01 15:25:23 作者: 浏览:2289次
近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通告,决定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通告全文如下:

  为规范我市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行为,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压力,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范围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以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宁国市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宁国市房管局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条件

  1、该房地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该房地产不属于公益福利事业用房,不属文物保护、重要纪念意义建筑物;

  3、该房地产未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

  4、该房地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5、该借款用途属合法范畴,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1、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宁国市房管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

  (1)抵押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表;

  (3)借款、抵押合同;

  (4)房屋产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房地产抵押价值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的材料。

  2、宁国市房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准予登记的,在登记簿予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3、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宁国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请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经营企业,于本通告下发后向宁国市房管局备案,领取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民间借贷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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