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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股票转让不征税政策不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最后更新:2008-02-25 09:00:53 作者: 浏览:1927次

  [提要] 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个税起征点正式调至2000元。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对其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纳税额。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将伴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被调整至2000元。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并决定《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关官员表示,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随着前者的修订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由此,《条例》主要从几个方面作出了修改。
 
  首先,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其次,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上述官员说,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

  上述官员认为,这种修订将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规定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我国对证券收入所得以及实物所得不征收个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税总局官员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还不会有任何变化。(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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