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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各地耕地占用税标准 沪京津最高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后更新:2008-01-16 17:08:15 作者: 浏览:1058次

  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确定了各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标准,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最高,分别为45元、40元、35元。

  通知具体列出了各地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据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相关人士介绍,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至50元。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通知还指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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