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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入驻省级宁国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收费的暂行办法

来源:宁政〔2007〕92号 最后更新:2007-10-19 08:59:47 作者: 浏览:2164次

印发关于规范入驻省级宁国经济开发区

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规范入驻省级宁国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入驻省级宁国经济开发区

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收费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决定》(宁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是指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级宁国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视为工业项目。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贸等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

第三条  符合入驻开发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免缴属于宁国市本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相关收费。属于上级政府和部门委托宁国市代收取的相关费用,由所涉部门统一申报市政府核准后,一律按规定要求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切实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

第五条 省级宁国经济开发区设立工业项目服务备用金,入驻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市项目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帮助投资者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所有收费由项目服务中心先行缴纳后,再与入驻企业结算。

第六条 规范开发区工业项目收费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为工业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过程中,其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投资者。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第七条 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强制投资者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审批的名义强制投资者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检测等属于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投资者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订阅报刊杂志、检查、评比、达标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 市监察、物价部门加强对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变相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收一退一罚一的原则处理,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投资者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按期开工建设,按期竣工投产。投资者无特殊原因擅自延长建设期1年以上,或将工商、税务关系转移至开发区以外,投资者应补缴免收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入驻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收费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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