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着力营造合力兴工的发展氛围,特制定完善如下政策。
第一条 对新增规模以上且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条 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新达3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税额×(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为标准,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实际所得的 20%、30%、40%和50%予以一次性扶持。
第三条 本地企业新上项目或自然人新办工业企业,参照《宁国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四条 鼓励发展市场终端产品(或整机产品)。经市工业发展局、财政局等单位认定,工业企业发展市场终端产品(或整机产品),其终端产品(或整机产品)销售收入新达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的5%和10%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安徽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税前列支,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不受比例限制。对新获得国家级专利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购买科技成果、在市内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20%予以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优势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直接参与地方、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并成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通过国家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考核验收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考核验收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示范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提升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集约用地奖励,参照《宁国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执行。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标准厂房,按《关于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加大金融信贷投入。市政府按年度对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异地金融机构来宁设立经营网点,参照《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凡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民营资本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市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给予相应的补助。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增补10万元,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民营担保公司开办之日起3年内,按其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并负责牵头组织年度考核。此前出台的相关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符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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