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复征求多方意见,经过近十次的修改之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已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签后提交到了国务院法制办。“9月底10月初问世的可能性最大。”有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
“实施细则一旦出台,那对我们公司是大利好!”电话中,山东一家企业的财务总监张健颇为兴奋。
张健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民营企业,两法合并之后,企业将从原来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与外资企业持平。
而同样为张健关注的是,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好是肯定的,现在就是不知道这税前扣除会有多大力度。”张健说。
据参与立法咨询的知情人士透露,拟定中的《实施细则》(草案),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对税前扣除的关注,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都将可能算作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同时,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据了解有关部门也在考虑放宽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中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而《实施细则》(草案)中正考虑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福利事业都纳入其中。
此外,据有关人士透露,对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实施细则》(草案)也在考虑税前扣除问题。
但在这方面存在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应准予据实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一种意见则提出,除另有规定外,上述支出,应该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在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看来,税前抵扣规定的统一,甚至比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更值得关注。
作为应税所得,企业的利润是其交纳所得税的依据,是企业扣除成本后的那部分收入。而这就存在一个成本如何扣除的问题。
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是不足,无论是劳动力、资本还是企业风险基金,甚至包括慈善捐款,很多该计算到成本中的费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没有完全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没有这些限制。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员工工资。对外资企业,中国实行的是国际通行做法,企业员工工资全部作为成本摊销。而按照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准许企业摊销扣除的工资一般每人每月不得超过800元(各地按不同情况可以有20%的浮动),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
这样一来,企业扣除额减少,带来的是利润的虚增,部分本应作为成本被扣除的收入也被加入到了利润之中而需交所得税。
这等于是内资企业税基大,外资企业的税基小,同样的税率,分母大的需要交的税率显然要更多。“这比税额的不统一还要厉害。”安体富说。(记者 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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