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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暂行办法

来源:政办〔2007〕97号 最后更新:2007-09-14 09:46:27 作者: 浏览:2500次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担保宗旨:以市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扶持和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担保方式:由市信用担保中心向市金融机构担保,金融机构放贷,被担保企业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向市信用担保中心反担保。

第三条  担保额度:按被担保企业净资产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条  担保种类:短期贷款

第五条  担保条件:

1、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

2、企业法人代表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管理规范,按章纳税,近两年无拖欠职工工资现象;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

5、可提供一定的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资产;

6、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被省级以上批准的。

第六条  抵押质押要求

1、符合《宁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暂行)》(政办[2006]29号)规定的所有抵押物;

2、企业合法所有的各种通用设备,以不超过设备净值的40%予以抵押;

3、农村集体流转土地,农业龙头企业的基地、山场;

4、企业及股东合法拥有的证券、存单  

5、经市信用担保中心调查认可的企业应收帐款; 

6、企业合法所有的专利权。

在办理抵押担保时,市信用担保中心视抵押资产质量,可要求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财产随同抵押。 

第七条  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1、根据《宁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在市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

2、金融机构在接到企业完整的贷款资料及市信用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后,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评审,对评审符合信贷条件的,应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审批工作日内,办齐贷款手续。

第八条  其它

1、工业局、发改委、信用担保中心、农委、科技局、林业局、工商局、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2、本暂行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3、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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