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环保局下发了《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环保局环境保护管理权限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由试点县(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发放。同时,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出了总量控制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污染防治项目由试点县(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企业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由试点县(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转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申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由试点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环保局审批。没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辐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不得购买放射源。
《暂行办法》还对申报省级绿色学校作出了规定:试点县(市)的学校获得县级绿色学校称号一年以上的,由县级绿色学校创建领导机构向省环保局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学校。《暂行办法》还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以及申报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作出了相应规定。目前,市环保局正根据省环保局要求,抓紧做好具体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戴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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