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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出租柜台

来源:法制晚报 最后更新:2007-08-24 16:10:32 作者: 浏览:1046次

  昨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查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有疑点或来源不明的药品逐一进行清查,对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进行复核验收。要通过再注册,切实淘汰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

  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期间,已受理再注册的品种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另外,对部分已上市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核查,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意见》还指出,要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的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

  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

  全面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国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药品大物流企业试点,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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