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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商务部 最后更新:2007-07-11 17:06:06 作者: 浏览:1124次

  为了适应我国蚕茧生产的区域结构的变化,规范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认定工作,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条件和程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茧丝绸行业的发展,蚕茧生产的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一批新兴产区,这些产区缺乏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方面的经验,给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的资格申请和经营活动带来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颁布实施后,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丝绸企业呼吁进一步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基本条件、程序和期限。

  为此,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制定发布了《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标准和基本程序。《办法》明确了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标准和基本程序。考虑到各地发展的差异,《办法》对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基本条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留有余地。二是对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了保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办法》规定要取消其收购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是鼓励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参与蚕桑基地建设。为了打破原有茧站画地为牢,只收茧子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收购模式,切实保护蚕农利益,保证收购秩序的稳定,《办法》鼓励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参与蚕桑基地建设。四是对柞蚕收购进行规范。柞蚕是我国独有的蚕桑资源,由于缺乏管理,柞蚕资源遭到破坏,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行业发展,为此,《办法》中规定了柞蚕收购的相关内容。五是明确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部门。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各地商务和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开展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工作;有利于规范鲜茧收购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蚕农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我国茧丝绸行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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