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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中药材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7-05 10:17:24 作者: 浏览:1534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中药材扶持资金努力解决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为中药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质量和数量双重保证的原材料。今年的项目安排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牵引作用,拉动地方财政和企业的配套资金投入中药材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业反哺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并以安排中药材扶持资金项目为抓手,开展中药行业管理工作。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2007年中药材生产扶持在突出重点药材品种和重点企业的药材基地,切实解决好制约中医药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成效及对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1、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1)推动自然保护区建立与野生药材重点分布区结合,实现核心区域性药材就地保护。

  (2)加快濒危药材的野生抚育生产,或野生变家种,保证资源可持续供应。

  2、优质中药材生产发展

  (1)选育推广常用重要中药材的优良品种,使优良品种覆盖药材种植面积得以较大提高。

  (2)以新品种推广为契机,推动药材走向规范化生产,建设规范化生产基地。

  (3)推动现代生物技术在生产名贵、濒危药材中的应用。

  (4)绿色药材生产发展。建设解决农药残留或重金属污染问题示范基地,推动药材最终实现无公害生产。

  3、生态药材产业发展

  继续抓好重大环境生态效应药材品种的发展,抓好沙生药材野生抚育和人工种植基地的建设,以保证药材质量为前提,形成全国合理化的基地布局。同时将抚育、种植基地的发展与保护草原、防止沙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扶持林下栽药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解决药材生产对森林的严重破坏问题。

  二、对申报项目的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属于上述支持的重点领域。

  2、项目建设区必须为申报药材品种的全国性优质地道产区。

  3、项目选择的药材在资源、种子、栽培技术或质量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引导解决。

  4、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生态或经济效益。

  5、下列项目不予支持:

  (1)应由企业自主建设的项目,如单纯扩大药材基地规模、基本建设项目;

  (2)非中药常用品种,资源、技术等问题也不突出的项目;

  (3)纯基础性研究;

  (4)缺乏工作基础的项目。

  三、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医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或直接从事医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具有独立从事项目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人员。

  3、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健全。

  4、申请单位需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或人员,匹配的资金必须能落实到位。

  5、鼓励医药工商企业与研究实力雄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申报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或对其成果进行转化。

  四、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

  1、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指南编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的格式见指南附件。

  3、项目建议书须有如下附件:

  (1)单位注册证明和资格证明材料。

  (2)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说明合作机制和各方的责权利,说明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

  (3)申请项目曾经得到本专项支持的,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或成果证明,说明继续申请扶持的理由。

  (4)对经过审定或鉴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可附成果鉴定(审定)证书等。

  (5)其它证明项目可行的资料。

  4、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请与审查程序

  1、项目申报应根据本指南各项要求,选择适当项目,认真填写《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并按以下规定向相应部门申报:

  (1)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

  (2)各地方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本指南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确定1-2个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荐项目的《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中必须附初审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财政部批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应对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

  (1)根据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年度检查,并对项目资金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2)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年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程及资金使用报告。

  (3)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提交结题报告,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六、其它

  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15日。


附件:国家中药材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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