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11日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11日联合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运用赏罚分明的经济手段,鼓励燃煤电厂安装、运营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现有燃煤机组按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此外,对脱硫设施投产运营率在90%以上的电厂,国家将扣减脱硫设备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现行脱硫加价政策基本上满足了电厂补偿脱硫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需要,将极大地调动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对于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任务,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燃煤电厂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来源。去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500多万吨,导致一些地区酸雨污染严重。酸雨不仅危害农作物的生长,还会腐蚀建筑、金属物等。
从2004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装脱硫设施的新建燃煤电厂采取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等措施。但目前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营及脱硫加价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燃煤电厂仍有一半左右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办法和手段,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存在闲置或故意不运行脱硫设施的现象;部分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没有及时得到电价补偿。
为此,上述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上述办法规定,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的,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干扰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脱硫设施达不到设计脱硫效率的,以及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等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记者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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