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1%—37.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29350030。
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自2007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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