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就文化建设公益性捐赠给予税收优惠作出新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与文化部门有关的公益性捐赠范围为: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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