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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鼓励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暂行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4-17 08:27:08 作者: 浏览:1980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奖励对象是指2006年以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固定活动营业场所和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同等享受农业产业化政策。当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并达到规范化建设三级以上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经费补贴0.5万元;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创自己的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农产品以自身名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给予奖励0.1万元。

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和组织成员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以及基地建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建立研发中心,奖励和补贴标准均参照宁发〔200518号和宁办发〔200668号等文件执行。

六、按照《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宣办发〔200623号)的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行三级标准动态管理(具体标准见考核细则)。经考核达到3级标准的,给予奖励1万元;达到2级标准的,给予奖励3万元;达到1级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条件,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设立成员帐户并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被宁国市、宣城市和安徽省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示范单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0.2万元、1万元和5万元。

八、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当年1220日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至市农业委员会。

九、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容

3

2

1

参考依据

设立登记

社员人数

7人以上

50人以上

100人以上

以批复文件和

营业执照为准

依法登记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

社员出资清晰、股权证

出资

现金入股、有股权证

现金入股、有股权证

股权结构规范

基本规范

规范

规范

规章制度

规范性章程

建立

建立

建立

依据市农委备案材料

财务独立

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

健全

健全

社员入退社制度

内部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健全

设立

健全

健全、合理

依据会议纪录记载文字资料

表决方式规范

规范

规范

规范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

1

1次以上

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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