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的《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如是指出。
此次调整的皮张类商品包括生牛皮、生马皮、绵羊或羔羊生皮等,涉及32个税号的商品。
另外,国税总局日前还就“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称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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