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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4-10 11:03:55 作者: 浏览:1562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宁国市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对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均予取消。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事项汇编成册,报市政府备案,并对外公示,实行在册审批,凡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手册的一律不得设置审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批准。今后,行政机关若需增加新的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必须提出法律法规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论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手册后方可设置审批。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一律无效。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进“首席代表制”,各单位派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通过单位授权、启用审批专用章等方式,全权负责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对在同一个部门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审批、服务事项,要将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该科室要整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一律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凡涉及多个部门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按照“一门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办部门负责将该项审批、服务事项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和单位,并提出办结时限要求。能够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必须当场办结。一般项目的审批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报批材料齐全,超过审批时限未及时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即视同默许。对报批材料需要补正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办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呈报审批制度。对重要项目审批,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行政服务中心核准,可以先受理,后补办相关手续和材料,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相关投资人或服务对象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要对现行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方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清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编制成册,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当事人有权拒缴。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决定》(宁发〔20072号)中关于新建企业建设期内建设性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严格付诸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借检查、评比、培训、达标等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同时,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按“收一退一罚一”的原则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行为。认真落实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报批制度,除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对依法必须进行检查的,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一次。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执行“零检查”制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政府备案。提倡各执法部门对相关的检查项目进行联合检查。严格控制面向企业开展有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的评比达标活动外,本市任何单位不得面向企业开展有偿评比达标活动。监察局、效能办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或企业有投诉的单位,要坚决进行查处。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现象。从今年开始,在市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向企业推销产品、报销费用、领取报酬,接受企业提供的娱乐消费。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对单位出现损害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效能建设、影响宁国形象的行为,要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优化建设环境。任何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公用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其指定提供的服务,不得限制或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安、建委、国土、城管、物价、水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组织化、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原则,切实规范建材及运输市场管理,稳妥解决工程建设与地材供应及承运的矛盾问题。对阻挠施工、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承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政务环境评议活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将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对在优化政务环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优化政务环境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影响和破坏我市政务环境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具体考核办法由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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