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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律师收费实行新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3-06 08:37:26 作者: 浏览:1242次
   近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作出新的规定。

    在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我省首次对律师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作了明确区分。规定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以及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的律师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可采用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三种方式,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额时应考虑的因素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需耗费的时间,律师的水平、能力、声誉及诚信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律师事务所只能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等费用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在收费标准部分,我省首次对计时收费的每小时收费额、计时方式及实际用时确认等作了规定,对计件和按标的额收费的具体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30%。新的收费标准从2007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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