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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停小火电"上纲上线" 六大关停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2-01 16:04:37 作者: 浏览:1103次
昨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规定,“十一五”期间,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一律关停。同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可通过转让发电量、排污和取水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六大关停标准

  具体关停标准为:(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3)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4)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本省(区、市)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意见》称,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机构要及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将其解网,不得再收购其发电,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再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行政和市场两手段兼施

  《意见》提出,关停小机组,实施“上大压小”策略,且“上大压小”要将新建电源项目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局长赵小平介绍,“为了调动地方和企业实施‘上大压小’的积极性,允许按一定比例折算,即:建设30万千瓦机组要关掉24万千瓦小机组,建设60万千瓦机组要关掉42万千瓦小机组,建设100万千瓦机组要关掉60万千瓦的小机组,也可按等煤量计算。”

  除行政手段外,《意见》还明确了关停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即入各省“十一五”期间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

  可以节能降耗

  电力工业是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53%。过高的小火电机组比重是目前我国电力工业煤耗高,污染重的主要原因。5万千瓦机组其供电煤耗约440克/千瓦时,发同样的电量,比大机组多耗煤30%至50%。2005年,小火电机组排放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分别占电力行业总排放量的35%和52%。

  赵小平称,“十一五”期间,要力争确保全国关停小燃煤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包括关停燃油机组700-1000万千瓦。

  到2006年底我国电力装机容量已经达到6.22亿千瓦,电力供应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这为关停小火电,提高能效提供了条件。(阮晓琴)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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