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修改相关条例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每平米年税额提高两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前日公布,昨日起实施。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目前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修改是为了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免缴税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解读
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土地调控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扩大征收范围系公平税负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前日发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据此,国务院发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这位负责人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因此《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这位负责人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
宏观调控随时可用土地调查成果
曾培炎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11部委联合开展进行
今年1月,我国正式进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准备阶段,这次由国务院牵头,11个部委联合开展的调查,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计划历时3年完成。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据悉,我国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始于1984年。
调查经费列各级财政预算
中国政府网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本次调查由国务院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11个部委联合进行。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任这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和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为副组长。根据安排,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通知指出,这次调查是为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土地变更调查将每年一次
通知表示,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而且在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按照部署,这次土地调查将在全国范围内逐地块实地调查每一块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国土资源部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上报数据不实的弊端,这次调查将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调查时间表
1、今年1月-6月开展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今年7月至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
3、至明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
4、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
5、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
6、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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