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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部长回应民企原罪讨论 称坚持发展非公经济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最后更新:2006-12-28 19:48:23 作者: 浏览:1769次

  刘延东:不争论“原罪”用实践回答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三届二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面对众多民营企业家发言时表示,目前社会上对“原罪”问题和“第一桶金”讨论得很多,我在这里也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中央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是绝对不会变化的,这个决心是坚定的。

  诚如刘延东部长所言,有关民营企业家创业初期所谓的“原罪”问题争论的确很多。比如就在近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当地一个公开会议上表示,对于民企创业初期的“不规范”,当地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宽容。该话一出,“原罪”问题又成舆论热点话题。

  显然,所谓的民企“原罪”问题被普遍关注,从社会心理层面分析,并不难理解。在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家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尽管许多财富来源于正道,清清白白,但也不能否认,因为历史的各种原因,部分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底色显得有些灰暗。如何看待这样一部分财富,如何对待这些财富的拥有者,是继续推进改革和开放的中国无法回避的命题。

  应该说,此前有关这一话题的诸多讨论,有着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道理总是在争辩中越发明晰。但我们同时也发现,不少争论其实目标不明,关于“原罪”这个概念的界定模糊。在“罪”与“非罪”本身并不清晰的前提下讨论“赦”与“不赦”,自然难以指向问题的核心。

  “原罪”本是宗教概念,是说人一出生就有罪。而把这个概念移植到民营企业家的身上,则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不规范”地利用了国家资源,他们因此快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这个假设,在社会上的确得到了许多民众的认同。

  我们认为,这个假设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针对民企的那些“不规范”行为究竟是“罪”还是“过”,没有作进一步的区分;其二,以“原罪”概念笼统地置于民营企业家身上,必然会误伤良民,给一些本分从商的企业家的事业与生活也涂抹上一层阴影,这是不公平的。

  厘清民营企业家创业初期的“罪”与“过”,十分必要。“罪”相对应于刑法。有“罪”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行为,而“过”往往在行政处罚层面,在道德约束层面。正如人们指责一个无良商人为“奸商”,其行为或许并没有触及法律,却为社会伦理所不容,缺少商业道德基础的支撑。这种行为,当然也是一种“不规范”行为,但站在今天来回顾往昔,我们应当承认一个转型社会在某个历史阶段的现实困境,从而宜更多地采取宽容态度。

  而“罪”与“过”不同。所谓“第一桶金”的不干净,是从当下的法律语境出发,更多指一些民营企业家当初的行为的确是“违法”的。这里边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有的是企业家为了敛取不法财富,恶意知法犯法;有的是一些商业行为在当初为模糊地带,而后来被定性有“罪”;还有的则是因为体制与政策的缺陷,且社会上存在无形的索贿潜规则,民营企业家为了创业,被迫违法。

  无疑,区分以上几种不同的“罪”是一个艰难的课题。在我们看来,一个逐步走向政治更为清明、法治更为规范的中国,当然不能效仿封建王朝,实行“大赦天下”的做法,而应建立在社会公平与正义这样的逻辑起点上,正视特定历史阶段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罪”。正视历史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完善相关的制度基础,而不能在梳理历史的底稿过程中,伤害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

  这个艰难的课题考验着执政者的智慧。这是因为,“原罪”本是一个伪命题,不加区分具体情形的“原罪”指责并无实际意义,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许多问题错综复杂,难以辨析。不过,我们以为,一个基本的方向还是必须理清。比如,一些商人利用与权力的大肆勾结,盗取大量国有资产,或将权力市场化,从中分赃,这类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若其也夹杂在所谓“原罪”的争论之中,却安然无事,那将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而对于那些处于模糊地带的商业行为,或是被迫卷入“潜规则”中的企业家,则应更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如果相关的企业家一定要为那些行为付出代价,那么“陪罪”的必然还应有其时缺失的制度。

  我们注意到,在社会舆论持续的争论中,刘延东部长很及时地给了民营企业家们一颗必要的“定心丸”。这颗“定心丸”的指导方向,是坚持发展非公经济的既有政策不会变化,是坚持民营企业家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反对拿民企“原罪”这样一个伪命题,或者说是伪标签,简单地贴在民营企业家身上,理由正在于,区别清楚问题的性质,才会真正有益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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