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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将有新规

来源: 最后更新:2006-12-26 20:23:00 作者: 浏览:1123次
本报讯【记者 刘景鹏】从12月21日至2007年1月10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要求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当事人利益。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委托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受托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商业银行等)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办法》对委托人、境内受托人、境外受托人和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的资格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采取申报管理制度,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书、承诺书、董事会决议、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公司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选聘受托人、托管人说明,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合作协议草案等文件和材料。

  《办法》规定,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对不同受托人、保险产品及不同性质的保险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应当有效隔离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为不同委托人设置保险资产账户,并进行分类管理;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委托人在境外上市并取得境外投资业务资格,应当在获得批准30日内,将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划入境内托管账户。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采取审慎管理原则。《办法》规定,委托人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不同币种,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拟定境外投资指引并定期进行审验。 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且信用评级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办法》还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投资的品种或者工具作出规定:(一)货币市场产品: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固定收益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权益类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办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履行报告或者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或者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资产托管、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和有关事项等信息。

  《办法》还就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洗钱;与其他当事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等。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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