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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规定:用人单位须为职工缴生育险

来源: 最后更新:2006-12-11 10:17:42 作者: 浏览:1436次
我省没有职工生育保险法规历史即将结束,《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纳入缴纳生育保险范畴,晚婚晚育、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5个月产假。另外,随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出现,生孩子贵现象有望得到缓解。

生育保险扩大范围

和医保、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相比,目前我省只有少数地方实行了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只有五、六十万。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员说,我省部分城市实行的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只限企业在岗在册职工,明年即将实行的新规定将扩大范围,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须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据了解,和医保、失业保险不同的是,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无需职工个人掏钱。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的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在0.4%左右,企业的费率在0.8%至1%之间,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之一的费率。

不同人群生育保险待遇不同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由于缴费费率不同,不同的人群可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也不同。据悉,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部分情况还可增发生育津贴。该人员说,女职工只要是晚婚晚育,且领独生子女证,就可享受至少5个月产假。

“生孩子贵”现象有望缓解

合肥市从1997年起就开始实行生育保险。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刘方副主任说,目前他们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资金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其中生育医疗费采取“包干”形式,顺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不包括产前检查费等,但这次全省新规定将改变这种模式,将产前检查费单独列出来,规定由生育保险单独支付费用,另外生育医疗费可能会有所上调。

据悉,明年起生育保险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定点机构根据劳动部门指定的目录为生育职工用药和手术,此举有望能适当缓解目前生孩子费用高的现状。另外,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方式是职工需先行垫付生孩子的费用,然后职工凭相关发票、证明等到社保部门领钱,但今后将改变这种模式,改为由社保部门直接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将大大方便职工。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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